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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3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珏与何旦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珏,何旦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364-1号申请执行人王珏。被执行人何旦雯。申请执行人王珏与被执行人何旦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杭桐商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何旦雯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王珏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24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274元、执行费176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何旦雯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何旦雯在本院被执行案件较多,未发现被执行人何旦雯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何旦雯下落。现申请执行人王珏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何旦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36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珏如发现被执行人何旦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