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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奎民三初字第2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李金明与孙熙英、郑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明,孙熙英,郑枝,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奎民三初字第209-2号原告李金明。委托代理人王春海、刘希华,山东齐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熙英。委托代理人付树范,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枝。被告郑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明诉被告孙熙英、郑枝、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共计1720元,由原告李金明负担。审 判 长  王世燕审 判 员  姜志伟人民陪审员  常甜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檀国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