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城法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秦国初,覃姚鸾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秦国初,覃姚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城法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柳城县大埔镇湾塘路。法定代表人黄越海,局长。被执行人秦国初,男,46岁,柳城县古砦乡。被执行人覃姚鸾,女,46岁,柳城县古砦乡。本院在执行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秦国初,覃姚鸾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被执行人秦国初,覃姚鸾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柳城计生费征字(2013)第1404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宇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覃明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