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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来凤民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林利顺、邓玉芝与向云华、李宁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玉芝,林利顺,向云华,李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来凤民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邓玉芝,女,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申请人林利顺,男,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被申请人向云华,男,重庆市黔江区人,系无号铲车驾驶人。被申请人李宁,女,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系无号铲车车主。申请人邓玉芝、林利顺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宁所属的无号铲车予以扣押,申请人林利顺、邓玉芝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邓玉芝、林利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宁无号铲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军审 判 员  向中兴人民陪审员  瞿先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家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