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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民二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肖承军、王年香等与吉安驼洋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承军,王年香,吉安驼洋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民二初字第268号原告肖承军,男,195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原告王年香,女,1956年9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吉安驼洋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和县城经四路。法定代表人王世洋。委托代理人周建新,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承军、王年香诉被告吉安驼洋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承军、王年香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承军、王年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吉安驼洋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尹杰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先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