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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棣执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郭伟、肖荣荣与丁建亮、丁炳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伟,肖荣荣,丁建亮,丁炳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棣执字第992号申请执行人郭伟。申请执行人肖荣荣。被执行人丁建亮。被执行人丁炳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伟、肖荣荣与被执行人丁建亮、丁炳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6616.9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已执行24616.94元,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被执行人丁建亮、丁炳焕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棣民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玉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