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棣执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郭伟、肖荣荣与丁建亮、丁炳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伟,肖荣荣,丁建亮,丁炳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棣执字第992号申请执行人郭伟。申请执行人肖荣荣。被执行人丁建亮。被执行人丁炳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伟、肖荣荣与被执行人丁建亮、丁炳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6616.9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已执行24616.94元,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被执行人丁建亮、丁炳焕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棣民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玉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