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霍某某与王某某、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某某,王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111号申请执行人霍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开原市老城街教场村四组。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开原市老城街线河社区四委三组。被执行人宋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开原市老城街石塔社区。开原市人民法院(2009)开老民三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某某、宋某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某某在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开信用社50981101XXXXXX3793账户上的存款13200.00元,扣划至开原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50711201010546671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崔广强审判员 邢志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继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