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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法民初字第073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刘三丽与孟贤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三丽,孟贤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法民初字第07314-1号原告刘三丽,女,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孟贤良,男,195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三丽诉被告孟贤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三丽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三丽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三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三丽承担。审 判 长 李 林代理审判员 童 欢人民陪审员 代笔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润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