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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刑初字第1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学宏、吕文军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宏,吕文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城刑初字第1942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学宏,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2006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000元,2008年6月30日刑满释放。2009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2000元。2013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吕文军,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2004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8000元。2008年6月12日刑满释放。2009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1000元。2010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诉(2014)第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学宏、吕文军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伟莉、代理检察员张巨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学宏、吕文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6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学宏、吕文军经预谋后,乘车至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335号,先后攀爬防护栏自窗户进入302室被害人张某某租住处,盗得张某某的现金6500元,联想牌SL400笔记本电脑1台,佳能SXI150型照相机1部,实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698元。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2、2014年6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学宏、吕文军在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333号,由吕文军在楼下望风,张学宏攀爬防护栏自窗户进入302室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盗得王某某的现金3000元,银白色LG牌KG70C型手机1部,价值200元。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3、2014年6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学宏乘车至兰州市城关区邓家巷59号,攀爬防护栏自窗户进入601室被害人孙某某家中,盗得孙某某的现金600元。作案后,赃款挥霍。4、2014年6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学宏在兰州市城关区秦安路180号,攀爬防护栏自窗户进入303室被害人黄某某家中,盗得黄某某的现金200元。作案后,赃款挥霍。5、2014年6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学宏、吕文军经预谋后,乘车至兰州市城关区旧大路23号,由吕文军在楼下望风,张学宏沿天然气管道攀爬至二楼自窗户进入206室被害人张某某家中,盗得张某某的索尼TT系列4S1型笔记本电脑1台,白色三星779手机1部,九五至尊香烟1条、黑兰州香烟1条,品胜牌充电宝1个,美特斯邦威牌红色双肩背包1个,实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780元。作案后,赃物变卖、丢弃,赃款挥霍。破案后,追回赃物美特斯邦威牌红色双肩背包1个,已发还被害人。6、2014年6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学宏、吕文军在兰州市城关区一只船北街146号,先后攀爬防护栏自窗户进入302室被害人张某某家中,盗得张某某的现金2000元,三星B9388型手机1部,英纳格机械手表1块,实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2618元。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7、2014年6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学宏、吕文军经预谋后,乘车至兰州市城关区王马巷6号,由吕文军在楼下望风,张学宏攀爬防护栏自窗户进入201室被害人张某某家中,盗得张某某的现金6500元。作案后,赃款二人分赃后挥霍。8、2014年7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学宏乘车至兰州市城关区一只船南街9号,沿活动板房攀爬至二楼自窗户进入203室被害人谭某某家中,盗得谭某某的现金1600元,苹果4手机1部,价值1260元。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9、2014年7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学宏、吕文军经预谋后,乘车至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929号,由吕文军在楼下望风,张学宏攀爬防护栏自窗户进入501室被害人石某某家中,盗得石某某的现金2700元,三星2013版智能手机1部,苹果5S手机1部,实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1780元。作案后,赃物变卖、丢弃,赃款挥霍。10、2014年7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学宏乘车至兰州市城关区耿家庄116号,攀爬防护栏自窗户进入201室被害人吴某某家中,盗得吴某某的现金50元,男式背包1个,黑色品胜牌充电宝1个,天堂牌雨伞1把,U盘(128G)1个,实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95元。作案后,赃物变卖、丢弃,赃款挥霍。破案后,追回赃物U盘1个,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张学宏单独或伙同吕文军入室盗窃作案十起,涉案金额60881元;被告人吕文军参与入室盗窃作案六起,涉案金额56776元。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张学宏、吕文军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属累犯,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张学宏、吕文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张学宏辩称未盗窃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中的6500元现金。被告人吕文军辩称未见到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中的6500元现金和第二起犯罪事实中的3000元现金。经审理查明,1、2014年6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学宏、吕文军经预谋后,乘车至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335号,先后攀爬防护栏自窗户进入302室被害人张某某租住处,盗得张某某的现金6500元,联想牌SL400笔记本电脑1台,实物价值人民币3375元,佳能SXI150型相机1部,实物价值人民币1323元。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2、2014年6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学宏、吕文军在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333号,由吕文军在楼下望风,张学宏攀爬防护栏自窗户进入302室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盗得王某某的现金3000元,银白色LG牌KG70c型手机1部,价值200元。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3、2014年6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学宏乘车至兰州市城关区邓家巷59号,攀爬防护栏自窗户进入601室被害人孙某某家中,盗得孙某某的现金600元。作案后,赃款挥霍。4、2014年6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学宏在兰州市城关区秦安路180号,攀爬防护栏自窗户进入303室被害人黄某某家中,盗得黄某某的现金200元。作案后,赃款挥霍。5、2014年6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学宏、吕文军经预谋后,乘车至兰州市城关区旧大路23号,由吕文军在楼下望风,张学宏沿天然气管道攀爬至二楼自窗户进入206室被害人张某某家中,盗得张某某的索尼TT系列4S1型笔记本电脑1台,实物价值人民币4550元,白色三星779手机1部,实物价值人民币900元,九五至尊香烟1条,实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黑兰州香烟1条,实物价值人民币160元,品胜牌充电宝1个,实物价值人民币120元,美特斯邦威牌红色双肩背包1个,实物价值人民币50元。作案后,赃物变卖、丢弃,赃款挥霍。破案后,追回赃物美特斯邦威牌红色双肩背包1个,已发还被害人。6、2014年6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学宏、吕文军在兰州市城关区一只船北街146号,先后攀爬防护栏自窗户进入302室被害人张某某家中,盗得张某某的现金2000元,三星B9388型手机1部,实物价值人民币7093元,英纳格机械手表1块,实物价值人民币5525元。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7、2014年6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学宏、吕文军经预谋后,乘车至兰州市城关区王马巷6号,由吕文军在楼下望风,张学宏攀爬防护栏自窗户进入201室被害人张某某家中,盗得张某某的现金6500元。作案后,赃款二人分赃后挥霍。8、2014年7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学宏乘车至兰州市城关区一只船南街9号,沿活动板房攀爬至二楼自窗户进入203室被害人谭某某家中,盗得谭某某的现金1600元,苹果4手机1部,实物价值人民币1260元。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9、2014年7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学宏、吕文军经预谋后,乘车至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929号,由吕文军在楼下望风,张学宏攀爬防护栏自窗户进入501室被害人石某某家中,盗得石某某的现金2700元,三星2013版智能手机1部,实物价值人民币7410元,苹果5S手机1部,实物价值人民币4370元。作案后,赃物变卖、丢弃,赃款挥霍。10、2014年7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学宏乘车至兰州市城关区耿家庄116号,攀爬防护栏自窗户进入201室被害人吴某某家中,盗得吴某某的现金50元,男式背包1个,实物价值人民币180元,品胜牌充电宝1个,实物价值人民币105元,天堂牌雨伞1把,实物价值人民币80元,U盘(128G)1个,实物价值人民币30元。作案后,赃物变卖、丢弃,赃款挥霍。破案后,追回赃物U盘1个,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张学宏单独或伙同吕文军入室盗窃作案十起,涉案金额60881元;被告人吕文军参与入室盗窃作案六起,涉案金额56776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盗赃物照片、案件来源、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抓获及破案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害人石某某、张某某、黄雪岭、谭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照片、兰州市城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学宏、吕文军无视刑律,单独或伙同入室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学宏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吕文军入户盗窃数额达到盗窃犯罪数额巨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可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学宏、吕文军盗窃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学宏辩称未盗窃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中的6500元现金。被告人吕文军辩称未见到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中的6500元现金和第二起犯罪事实中的3000元现金。经查,该两起盗窃犯罪事实中起诉书认定的被盗现金数额,不仅有被害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学宏亦做过相应的供述,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虽被告人张学宏在该两起盗窃作案后并未将盗得现金的事实告诉被告人吕文军,但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应当共同承担罪责,故上述辩解不予支持。被告人张学宏、吕文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学宏、吕文军虽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教育,但仍不思悔改,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盗窃犯罪,均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学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被告人吕文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9年2月10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 文代理审判员  高宗敏代理审判员  王宋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世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