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辖终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吕杭、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杭,王某,郑国斌,吕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辖终字第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杭,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委托代理人吕柏鑫,男,194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系上诉人父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194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国斌,男,194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女,200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监护人王某,女,194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上诉人吕杭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4)杭下民初字第217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系刑事案件,而非民事案件。刑事法律对保护受害人权益作出特别规定,故法院受理原告起诉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的特别规定。本案应当由案件发生地人民法院审理,并按照刑事法律确定级别管辖。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申请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生命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吕杭因刑事案件被监禁,王某、郑国斌的住所地及吕某的经常居住地均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建明审 判 员 余江中代理审判员 石清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江?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