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黄法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黄法刑初字第18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无业,住广州市海珠区。2014年1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七个月,2014年9月3日解除社区矫正。因本案于2014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埔检刑诉(201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12日晚上,钟某与被告人李某甲通过电话联系,约定在本区鱼珠街鱼木市场附近进行毒品交易。随后,被告人李某甲到上述地址向钟某收取260元,并带钟某到其位于本市海珠区晓港中马路128号的住处,将毒品2包(净重0.38克,检出海洛因成分)贩卖给钟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另查实,被告人李某甲有长期吸毒史,直至案发仍有吸毒,属吸毒成瘾严重,经黄埔区看守所检查及查询,被告人李某甲患有窦性心律不齐、频发室性早搏,并且患有××。2014年1月28日,被告人李某乙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七个月。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表示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公诉机关提供的经被告人指认属实的案发现场及赃物照片、电话通话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归案经过、暂不收押通知书、判决书等书证,证人钟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以及化验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含有海洛因成分的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涉毒数量较小,且能够当庭认罪,及患有多种疾病,本院决定对其判处管制。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管制一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清)。二、在管制期间,禁止与吸贩毒人员接触。三、缴获的含有海洛因成分的毒品0.38克及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现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由该局代为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春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 莲附:本裁判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追缴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