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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万聪与胡锦平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万聪,胡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张万聪,男,汉族。被执行人胡锦平,男,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张万聪与胡锦平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胡锦平拒不履行(2014)苍溪民初第1599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胡锦平的银行存款二十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冉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