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代某某犯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内东刑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代某某,男,汉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内江市东兴区看守所。辩护人谢吉才,男,四川经和璧律师事务所律师。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内东区检公诉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某某及其辩护人谢吉才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3日9时许、2013年10月27日8时许,被告人代某某伙同何某某(已判)、陈某某(在逃)等人经预谋后,分别窜至我区椑木镇、中山乡,由何某某假扮“神医”,被告人代某某假扮被“神医”治好的人员,以祛病消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邓某某现金30000元,黄某某现金20000元。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代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认罪态度好,退清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望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代某某与何某某(已判)、陈某某(在逃)等人共谋,由何某某假扮“神医”,代某某假扮被“神医”治好的病人,以祛病消灾的方式骗取钱财。2013年2月3日9时许,被告人代某某伙同何某某、陈某某等人窜至东兴区椑木镇建设街一段104号一楼梯间,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邓某某现金人民币30000元。案发后,代某某家属将赃款退还被害人,代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2013年10月27日8时许,被告人代某某等人窜至东兴区中山乡,以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0元。案发后,赃款已由何某某家属退还被害人。2014年10月9日,被告人代某某在其家中被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瓦市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同案犯何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黄某某、邓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办案说明,现场指认照片,鉴定意见,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见证人户籍信息,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及照片,何某某前科资料及本院(2014)内东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代某某户籍证明、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不宜划分主、从犯。代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退还部分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代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本院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川江审 判 员 徐弓长代理审判员 米志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熊 勇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