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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江中立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金威麦芽有限公司、江苏新金威麦芽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金威麦芽有限公司,江苏新金威麦芽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立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沔阳大道100号。法定代表人何涛,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北金威麦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干河办事处麦芽路。法定代表人邵兴贤,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苏新金威麦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仓头路88号。法定代表人邵胜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向被申请人湖北金威麦芽有限公司提供金融借款3000万元,江苏新金威麦芽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由于江苏新金威麦芽集团有限公司资金原因而导致集团系统风险,二被申请人已无力清偿债务。申请人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北金威麦芽有限公司、江苏新金威麦芽集团有限公司39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作为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湖北金威麦芽有限公司、江苏新金威麦芽集团有限公司共计3900万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进力代理审判员  尹 波代理审判员  颜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