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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亚雄,张立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刑初字第176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亚雄,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22021119680623391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石井街道江炼社区12号楼4单元1楼102号(户籍所在地:吉林市丰满区石厂街3-12-17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10月3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1日由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被告人张立东,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220211197407201211,汉族,技校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石井街道江炼社区10号楼5单元4楼5号(户籍所在地:吉林市丰满区石井沟街道友联胡同3-3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流氓罪,于1992年6月6日被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现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9月1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6日由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亚雄与被告人张立东故意伤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亚雄于2015年1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亚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亚雄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赵 亮人民陪审员  侯义全人民陪审员  王贵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王煜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