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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电法麻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茂电法麻民初字第82号原告叶某某,被告朱某某,原告叶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某、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某某起诉称,201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产生感情,恋爱后于2010年11月底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问题经常大打大吵。被告整天在外,不支付家中所欠的房款,整整一年都是原告一人负担。加上女儿太小,被告也不支付生活费用。夫妻双方的感情开始破裂。鉴于上述原因,原、被告已经是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与原告离婚;2、婚生女儿朱某缘由原告抚养;3、夫妻共有的家具、住房、日常生活用品一概归原告所有,夫妻前后的债务双方协商。被告朱某某辩称,1、家庭经济全是被告负担,原告没有收入;2、被告从来没有和原告发生打架;3、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没破裂,双方是和好的。经审理查明,原告叶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于2009年5月1日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2月开始恋爱,于2010年11月19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结婚证(结婚证字号为:J4409XX-2010-005XXX),于2012年1月30日生育女儿朱某缘。婚后双方感情较好。2014年12月1日,原告叶某某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朱某某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是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于婚后共同生育了一女儿,证明其婚后夫妻感情不错。虽然夫妻感情产生隔阂,但被告对原告一往情深,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还有和好的可能性。如果原、被告轻率离婚,会给双方及女儿的身心造成严重的伤害。原、被告双方缺乏沟通交流,是夫妻感情不和的主要原因。原、被告双方应通过积极沟通,以改善紧张的夫妻关系。如果双方能坦诚相待,加强交流沟通,尽力履行丈夫和妻子,父亲和母亲的义务,夫妻间定能和睦相处。同时,夫妻间需放弃前嫌,消除误解,真诚相对,相信日后定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求理据不够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