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吕祥华与重庆先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先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1182号原告吕祥华,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汪泂,重庆市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先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3号1单元30-7号-8号,组织机构代码67102624-4。法定代表人冯世平,重庆先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培淑,重庆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先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3号1单元30-9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冯世平,重庆先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冯世平,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先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张培淑,重庆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祥华与被告重庆先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先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交纳3650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61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吕祥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纯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