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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矿民一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谷斌与左岩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斌,左岩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矿民一初字第00088号原告谷斌。被告左岩松。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斌与被告左岩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斌撤回对被告左岩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38元,减半收取9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爱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路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