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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何仕跃与被告雍健平、雍蓉君民间借贷一案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保字第108-1号原告何仕跃,男。被告雍健平,男。被告雍蓉君,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仕跃诉被告雍健平、雍蓉君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二被告共同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房屋和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潮音路房屋予以查封。担保人何骏浩以其单独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中和老成仁路房屋为原告何仕跃提供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何骏浩单独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中和老成仁路房屋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 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如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