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拜民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志浩、郝贵元与被执行人张立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浩,郝贵元,张立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拜民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刘志浩,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街。申请执行人郝贵元,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5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村。被执行人张立金,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5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志浩、郝贵元与被执行人张立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拜泉县人民法院(2014)拜民初字第13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新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