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官法执字第1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王某、李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官法执字第180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2年4月22日生,汉族,昆明市人,农民,现住昆明市官渡区。被执行人李某,男,1980年1月7日生,彝族,昆明市人,农民,住址同上。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3日作出的(2009)官民一初字第3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从2009年10月起每月300元抚养费,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李某已履行付款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4)官法执字第180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顾珂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顾若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