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樊延枝与车志强、车爱琴、车修德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延枝,车志强,车爱琴,车修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荥执字第330号申请人樊延枝,女,1927年5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车志强,男,1954年8月7日生。被执行人车爱琴,女,1958年2月4日生。被执行人车修德,女,1966年11月27日生。本院在樊延枝申请执行车志强、车爱琴、车修德赡养纠纷一案中,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荥民初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车志强、车爱琴、车修德银行存款四千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柯审判员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邢向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