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刘海阳与王利成、张立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阳,王利成,张立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57号原告:刘海阳。被告:王利成。委托代理人:陈思,河北宋守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立霞。本院在审理刘海阳诉被告王利成、张立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阳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海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57元,由原告刘海阳负担。审判员 韩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