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大同市骋华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同市骋华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254号原告大同市骋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翔龙物资市场服务楼。法定代表人田雨,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栋东,男,山西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医卫街幸福家园写字楼5层。负责人魏天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丁艳,女,该公司职员。原告大同市骋华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骋华公司)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保大同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继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栋东及被告委托代理人丁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16日10时30分许,司机贾文科驾驶原告所有的晋B63x**/晋BW9**挂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朔州市城区境内大忻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庞大汽贸东200米处时,追尾前方张忠山驾驶的晋B64x**/晋BX2**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车,造成贾文科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贾文科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忠山无责任。事故给原告共造成69026元的经济损失。原告所有的事故车辆在被告处投保车辆损失险,应由被告全额理赔。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理赔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9026元(其中车辆损失62026元、施救费4000元、鉴定费3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永安财保大同支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责任认定、投保情况无异议,本公司与原告车辆签订的是商业保险合同,保单已生效保费已缴纳,投保时本公司已履行告知义务,并且已取得原告认可并已盖章,保险条款应为有效条款,应按照保险公司定损赔偿,且本公司不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原告骋华公司所有的晋B63x**/晋BW9**挂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处投保车辆损失险,限额16.65万元,保险期间自2014年3月9日零时起至2015年9月9日24时止。2014年6月16日10时30分许,司机贾文科驾驶原告所有的晋B63x**/晋BW9**挂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朔州市城区境内大忻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庞大汽贸东200米处时,追尾前方张忠山驾驶的晋B64x**/晋BX2**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车,造成贾文科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贾文科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忠山无责任。对双方争议的赔偿数额问题,本院作如下确认:原告主张本车修理费62026元,评估费3000元,并提供评估意见书、鉴定费发票、修理费发票、修车明细予以证实。被告不认可,认为应按被告定损12185元(含500元施救费)赔付,当庭申请重新鉴定。本案中,原告车辆已修理完毕,不具备重新鉴定的条件,从修理费发票看,原告支出修理费60500元,故被告应按原告实际支出的修理费用进行赔付,故本院确认原告的车损为60500元,评估费3000元有发票予以证实,应予确认。原告主张施救费4000元,并提供发票予以证实。被告认可500元。本案中,本次事故导致原告车辆受损,发生救援费用符合实际情况,属于直接损失,且有票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原告的各项费用共计67500元。本院认为,原告所有的晋B63x**/晋BW9**挂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处投保车辆损失险,双方存在保险合同关系。该车在保险合同约定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受损,故被告应在车辆损失险限额内赔付原告67500元。关于鉴定费,原告为明确车损进行鉴定,属于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应予赔付。关于诉讼费,应当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败诉方负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车辆损失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大同市骋华运输有限公司67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6元,减半收取,由本院退还原告763元,其余763元由原告负担17元,由被告负担74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继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相文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