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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三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兰州奥特姆农产品有限公司与天津天谷食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奥特姆农产品有限公司,天津天谷食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三初字第53号原告兰州奥特姆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皋兰县石洞镇北辰路(聚氨酯厂院内)。法定代表人苏崇雯,经理。被告天津天谷食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奥特姆农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天谷食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奥特姆农产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奥特姆农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