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天门刑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罗某甲、蒋某贩卖毒品罪、罗某乙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蒋某,罗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天门刑初字第0006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甲,女。2014年3月11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被告人蒋某,男。2014年7月30日,因犯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天门市公安局抓获,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被告人罗某乙,男。2012年12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天门市公安局行政处罚。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天门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诉刑诉(20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甲、蒋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罗某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中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甲、蒋某、罗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罗某甲、蒋某在本市竟陵办事处庆云街被告人罗某乙的家中,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以每片50元的价格卖给程祥2片,并以赊账的方式,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片及少量甲基苯丙胺(冰毒)以100元的价格卖给许涛。程祥、许涛、刘天浩等人购得毒品后在被告人罗某乙家中由其提供吸毒工具吸食时,被天门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并从被告人蒋某身上搜出12片红色药片和1袋白色晶体。经天门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认定,被告人罗某甲、蒋某及程祥、许涛、刘天浩等人的尿检呈阳性。经湖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认定,送检的12片红色药片(净重1.149克)和1袋白色晶体(净重0.390克)中均检出了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甲、蒋某、罗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天门市公安局扣押的毒品、吸壶等照片;被告人罗某甲、蒋某、罗某乙的户籍证明,天门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14)鄂天门刑初字第00061号、第00163号刑事判决书;证人程某、许某、刘某某、朱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湖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天门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及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蒋某明知是毒品,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罗某乙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分别追究三被告人各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蒋某、罗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15年6月2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5年5月2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罗某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15年1月2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2片(净重1.149克)、甲基苯丙胺(冰毒)1袋(净重0.390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敖 于人民陪审员 肖以智人民陪审员 李环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敖 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