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孙保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和平路营销服务部、卢连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保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和平路营销服务部,卢连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孙保田。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和平路营销服务部。代表人李新玲,经理。被执行人卢连雷。申请执行人孙保田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和平路营销服务部、卢连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家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