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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兴执字第2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扬州东明机电紧固件有限公司与泰州亚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州东明机电紧固件有限公司,泰州亚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兴执字第2663号申请执行人扬州东明机电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渡江南路3号。法定代表人余明新,总经理。被执行人泰州亚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临城镇古庄村。法定代表人池继堂,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扬州东明机电紧固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州亚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的(2014)泰兴商初字第00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87712.3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扬州东明机电紧固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州亚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交纳执行费1220元,87712.36元分期分批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和解协议、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兴商初字第00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德平审判员  卞文彬审判员  李志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