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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刑监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鲁瑞德故意伤害罪申诉刑事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4)徐刑监字第00071号鲁瑞德:你为自己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邳州市人民法院(2013)邳刑初字第03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及本院(2014)徐刑终字第0005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12年10月18日9时许,你在邳州市碾庄镇鲁楼村鲁西组与胡振花因琐事发生纠纷,继而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你将胡振花腰部致伤。经邳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胡振花腰部L4双侧横突骨折,伤情属轻伤。你于2012年11月15日被抓获归案。你的犯罪事实,不仅有被害人胡振花的陈述、证人鲁瑞凯、张彩云、鲁守玉等人的证言,还有你自己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加以证明。上述证据间相互印证,证实你确实与胡振花有肢体接触,且证人鲁瑞凯、张彩云等人能证实你踢打了被害人胡振花腰部。上述证人已在侦查阶段作证,所作证言系公安机关依法取得的证据,并经一审举证、质证,故原审中没有出庭的必要。据此,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害人胡振花的伤情系你所致并无错误。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纳。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