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9-03-28
案件名称
孙清亮与何恩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华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清亮;何恩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69-2号原告孙清亮,男,现年49岁,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华坪县人,驾驶员,住华坪县。委托代理人孙清芳,女,现年44岁,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华坪县人,华坪供电有限公司职工,住华坪县。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何恩斌,男,现年27岁,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华坪县人,务农,住华坪县。委托代理人何江,系被告之父。特别授权代理。上列当事人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由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审理中,原告孙清亮于2015年2月1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清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2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审判员 张国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如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