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与五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五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08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蚌埠市阿尔卡地亚蓝天城第32#幢2单元15层1501号。负责人:赵智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五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义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申请执行五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五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名称已变更为蚌埠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蚌埠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蚌埠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清偿债务12万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赵剑平执行员 朱占臣执行员 唐 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 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