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垣执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冯玉敏与李勇民追索劳动报酬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玉敏,李勇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垣执字第65-3号申请执行人冯玉敏,男,196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被执行人李勇民,男,196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垣曲县供销联合社干部,住垣曲县。申请执行人冯玉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勇民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本院于2015年元月28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3月20日作出的(2014)运中民终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勇民未接到该判决书,故申请执行人的依据(2014)运中民终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未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一款,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冯玉敏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薛红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