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睢民初字第028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王本渠、张一侠与张一侠、张为虎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本渠,张一侠,张为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睢民初字第02885-1号原告王本渠,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马春,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一侠,余项不详。被告张为虎,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本渠与被告张一侠、张为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王本渠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本渠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