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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英法执字第108号-10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杨丽珠、杨通与廖强波、英德市华泰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天安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10)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丽珠,杨通,廖强波,英德市华泰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天安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英法执字第108号-10申请执行人杨丽珠,女,住英德市。申请执行人杨通,男,住英德市。被执行人廖强波,男,住英德市。被执行人英德市华泰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天安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杨丽珠、杨通与被执行人廖强波、英德市华泰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天安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侵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英德市华泰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的车辆。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部分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英德市华泰出租车有限责任所有的小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少基审判员  邹 杰审判员  刘志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东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