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民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崔屹与牟政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屹,牟政任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867号原告:崔屹。被告:牟政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屹诉被告牟政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屹负担。审判员  张景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昀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