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法民二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夏国良、李灿诉杨立清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国良,李灿,杨立清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民二初字第556号原告夏国良,男。原告李灿,男。委托代理人曹晖,男,汉族,南县正大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及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被告杨立清,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县乌嘴乡新立村第九村民小组。身份证号码:432322196806056630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国良、李灿与被告杨立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夏国良、李灿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国良、李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国良、李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琳审 判 员 张建夫人民陪审员 娄新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