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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黄凤英与陈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凤英,陈秀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744号原告黄凤英,女,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陈秀兰,女,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凤英与被告陈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凤英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黄凤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庄晗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