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刑初字第1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辉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辉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城刑初字第1953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辉,男,汉族,高中文化,原系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工司员工。因本案于2014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诉(2014)第18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辉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静、王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至2011年2月期间,被告人何辉在担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员工期间,利用公司投保人马某某、康某某、王某某、彭某某、郑某某、刘某某、田某某的挖掘机投保材料,虚构上述七人的挖掘机事故,并购买虚假的汽车修理厂机动车辆维修发票后,向公司理赔,骗取公司保险理赔款人民币366954.81元。作案后,赃款挥霍。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何辉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何辉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至2011年2月期间,被告人何辉在担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员工期间,利用公司投保人马某某、康某某、王某某、彭某某、郑某某、刘某某、田某某的挖掘机投保材料,虚构挖掘机事故,并购买虚假的汽车修理厂机动车辆维修发票后,向公司理赔,骗取公司保险理赔款人民币366954.81元。作案后,赃款挥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报案材料、授权委托书、保险公司营业执照、内资企业基本信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劳动合同、何辉工作情况证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理赔资料、保险公司赔款账户证明、情况说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铁路支行个人活期明细查询、证明、抓获经过、证人高某某、安某某、邵某某、崔某某、马某某、康某某、王某某、彭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辉无视刑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辉职务侵占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何辉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司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辉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止。)二、本案涉案赃款,依法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 文代理审判员 高宗敏代理审判员 王宋爽二0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世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