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执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周福建与被执行人吴宗键、周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福建,吴宗键,周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00033号申请人周福建,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吴宗键,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周芳,女,汉族,农民。系吴宗键之妻。申请人周福建与被执行人吴宗键、周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商南民初字第00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由被执行人吴宗键、周芳向周福建偿还借款585800元,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自觉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92940元(其中含案件受理费7140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吴宗键、周芳与申请人周福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吴宗键、周芳于2015年6月30日前向周福建偿还10万元,2015年12月30日前偿还借款10万元;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全部借款392940元。执行费8430元决定免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002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 汪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