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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非行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与苏杰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安县国土资源局,苏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非行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文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韩克家。委托代理人杨军。被申请人苏杰。申请人文安县国土资源局以被申请人苏杰不履行其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后,文安县国土资源局未提供非法占用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证据,属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文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文国土)罚字(2014)02097号行政处罚决定不予执行。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何玉水审判员  任亚娟审判员  卢 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艳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