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蒸民破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湖南衡阳金洲动物药品厂破产还债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衡阳金洲动物药品厂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蒸民破字第1-5号申请人湖南衡阳金洲动物药品厂管理人。负责人洪国良,湖南衡阳金洲动物药品厂管理人组长。2015年2月13日,湖南衡阳金洲动物药品厂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本院依法于2015年2月2日裁定认可《湖南衡阳金洲动物药品厂财产分配方案》,湖南衡阳金洲动物药品厂破产财产已由其主管部门衡阳县畜牧水产局支付第一清偿顺序中的职工安置费,至此,湖南衡阳金洲动物药品厂破产财产的分配工作已完结。湖南衡阳金洲动物药品厂管理人提请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破产程序本院认为,湖南衡阳金洲动物药品厂管理人提请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衡阳金洲动物药品厂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王新学审判员 李 辉审判员 李优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艳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