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上海一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顺开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一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顺开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63号原告:上海一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南亭公路1143号。法定代表人:屠昌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赛乐、苏芳芳,浙江海昌(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顺开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南大岙村。法定代表人:陈星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一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顺开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一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30元,减半收取2415元,由原告上海一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施古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