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蓟执字第4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李占亮与王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占亮,王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蓟执字第4826号申请执行人李占亮,农民。被执行人王钢,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占亮与被执行人王钢(2011)蓟民初字第647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法院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被执行人家庭经济困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1)蓟民初字第64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建锋审 判 员 朱利军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元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