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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一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宋萍与被申请人张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萍,张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保字第00127号申请人:宋萍,女,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申请人:张浩,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宋萍与被申请人张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浩价值35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浩价值35000元的财产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