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执行字第3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廖杭秀与张国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杭秀,张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3770号申请执行人廖杭秀,教师。被执行人张国平,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杭秀与被执行人张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国平共有被执行案件4件,被执行标的767000元,尚欠本案申请执行人廖杭秀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未支付。2013年5月15日,本院依法作出(2013)龙新民初字第370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国平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莲东北路13号莲东经济适用房二期B组B8-502室房屋壹套,因该房系经济适用房,暂难以处置。本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在福建省工商局、龙岩市国土局等财产的登记情况及银行的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国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龙新执行字第37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娄 书 中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志红(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