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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执字第01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冯建平与高玉来、高萍、高果故意伤害罪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建平,高玉来,高萍,高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1183-1号申请执行人冯建平,男,汉族,1980年12月12日生。被执行人高玉来,男,汉族,1953年2月3日生。被执行人高萍,女,汉族,1979年4月4日生,系高玉来之女。被执行人高果,男,汉族,1973年6月23日生,系高玉来之子。申请执行人冯建平与被执行人高玉来、高萍、高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4)雁刑初字第004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建平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22714.9元,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2015年1月7日,本院在被执行人高玉来名下银行账户内将全部案款22714.9元扣划至本院账户,现已退付申请执行人冯建平,案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刑初字第004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关于冯建平应得赔偿部分的费用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贺 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