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二法刑一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钱某、龚某某、郭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龚某某,郭某某,杨某某,谭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二法刑一初字第35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某,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兴文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兴文县。因本案于2014年7月31日被羁押,同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被告人龚某某,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兴文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兴文县。因本案于2014年7月31日被羁押,同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被告人郭某某,男,1994年3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兴文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兴文县。因本案于2014年7月31日被羁押,同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12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兴文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兴文县。因本案于2014年7月31日被羁押,同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被告人谭某某,男,1980年9月22日出生于广东省信宜市,汉族,初中文化,中山市小榄镇英堡教育中心负责人,户籍所在地信宜市。因本案于2014年7月31日被羁押,同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被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15年1月5日经本院决定,同年1月14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梁炜婷、杨帆,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4)2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龚某某、郭某某、杨某某、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国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龚某某、郭某某、杨某某、谭某某及辩护人杨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9日始,被告人钱某承租被告人谭某某位于中山市小榄镇盛丰社区横围村某路27号四楼房间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谭某某明知被告人钱某租房用于开设赌场仍提供场所,并收取被告人钱某支付的500元非法利益。期间,被告人龚某某接受被告人钱某的雇请在赌场中发牌抽水,被告人郭某某、杨某某接受被告人钱某的雇请为赌场望风。同年7月31日下午4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钱某、龚某某、郭某某、杨某某、谭某某及罗某甲等多名参赌人员,当场缴获赌具扑克牌1副、赌资人民币2683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龚某某、郭某某、杨某某、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小榄分局联安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缴赃经过及缴获物品照片、检查笔录、执赌现场记录、证据保全清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中山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证人罗某甲、郑某、韦某某、曹某、魏某某、郑某某、叶某某、吴某某、詹某某、王某某、夏某某、罗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唐某某、代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钱某、龚某某、郭某某、杨某某、谭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龚某某、郭某某、杨某某、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钱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龚某某、郭某某、杨某某、谭某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均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龚某某、郭某某、杨某某、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某、龚某某、郭某某、杨某某、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谭某某的辩护人所辩其没有开设赌场的犯罪故意及没有获取非法利益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钱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谭某某在被告人钱某明确告知其租房用于开设赌场并承诺给予“好处费”的情况下,仍提供场所,并以租金、水电费、清洁费等名义收取被告人钱某支付的500元非法利益,被告人谭某某对此也供认不讳,故该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郭某某、谭某某请求从轻处罚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谭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对被告人谭某某请求判处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龚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15年3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15年3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15年3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五、被告人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六、缴获的赌具扑克牌1副、赌资人民币26835元等物,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宏图代理审判员  刘 峰人民陪审员  马伟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乐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