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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安徽天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安徽鑫能燃气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天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鑫能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保字第41-1号申请人:安徽天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广信。被申请人:安徽鑫能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爱莲。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宿埇民保字第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安徽天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鑫能燃气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XXXXXX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马二美所有的位于宿州市蓝天商场环卫综合楼1幢0103室(房地权宿字第XX号)的查封。审判员  王恒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理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