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刑初字第00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安刑初字第00580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4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辩护人许文有,河南同享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吴福庆,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刑诉(2014)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卫明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许文有、吴福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在支付价税合计12.5%的开票费后让安阳市钧雷冶金耐材有限公司(下称钧雷公司)的李某某(另案处理)向安阳华鑫冶金耐材有限公司(下称华鑫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销货单位安阳市钧雷冶金耐材有限公司,购货单位安阳华鑫冶金耐材有限公司,时间2013年10月24日,发票代码4100123140,发票号码00623187、00623188、00623189、00623190、00623191,价税合计470800元,税款68406.84元。为了保证账目走平,2013年10月25日,李某甲让华鑫公司向钧雷公司转账470000元,李某某扣除58850元开票费后,将余款411150元于同日转给李某甲。2、2013年10月底,被告人李某甲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在支付价税合计12.5%的开票费后让安阳市钧雷冶金耐材有限公司的李某某向兰州广海工贸有限公司(下称广海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销货单位安阳市钧雷冶金耐材有限公司,购货单位兰州广海工贸有限公司,时间2013年11月7日,发票代码4100123140,发票号码00643217、00643218、00643219、00643220、00643221,价税合计536158元,税款77903.31元。为了保证账目走平,2013年11月27日,李某甲让广海公司向钧雷公司转账536158元,李某某扣除67000元开票费后,将余款469158元于同日转给李某甲。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第一起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辩称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中,其与兰州广海公司有真实的货物交易。辩护人许文有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李某甲与广海公司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李某甲是应广海公司的老总戚某某的要求,在华鑫公司不能出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为了节省税点才虚设开票人让钧雷公司给广海公司出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钧雷公司扣除相应的税点后,将余款冲抵了李某甲的货款,属于虚设开票人的行为,不能仅凭钧雷公司与广海公司没有交易就认定李某甲构成虚开,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2、被告人李某甲在本案中所起次要、辅助性作用,是从犯;3、被告人李某甲在本案中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明显不大;4、被告人李某甲在本案中给国家造成的税务损失已得到完全弥补;5、被告人李某甲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缓刑。辩护人吴福庆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李某甲与兰州广海公司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李某甲虚开的1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真实的货物交易;2、虚开的税款146310.15元被全部抵扣,没有给国家造成任何损失;3、被告人所在公司向安阳市国家税务局积极缴纳罚款和滞纳金;4、被告人主观上无犯罪故意,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小。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在支付价税合计12.5%的开票费后让安阳市钧雷冶金耐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钧雷公司)的李某某(另案处理)向安阳华鑫冶金耐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销货单位安阳市钧雷冶金耐材有限公司,购货单位安阳华鑫冶金耐材有限公司,时间2013年10月24日,发票代码4100123140,发票号码00623187、00623188、00623189、00623190、00623191,价税合计470800元,税款68406.84元,华鑫公司已全部抵扣。为了保证账目走平,2013年10月25日,李某甲让华鑫公司向钧雷公司转账470000元,李某某扣除58850元开票费后,将余款411150元于同日转给李某甲。安阳华鑫耐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已补缴税款68406.84元,并已缴纳罚款和滞纳金。(二)2013年10月底,被告人李某甲在钧雷公司和兰州广海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海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在支付价税合计12.5%的开票费后让钧雷公司的李某某向广海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销货单位安阳市钧雷冶金耐材有限公司,购货单位兰州广海工贸有限公司,时间2013年11月7日,发票代码4100123140,发票号码00643217、00643218、00643219、00643220、00643221,价税合计536158元,税款77903.31元,广海公司已全部抵扣。为了保证账目走平,2013年11月27日,李某甲让广海公司向钧雷公司转账536158元,李某某扣除67000元开票费后,将余款469158元于同日转给李某甲。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甲已达刑事责任年龄。2、郑州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刑警八大队抓获经过及出所登记表,证明被告人李某甲于2014年7月13日在商丘火车站被抓获。2014年7月13日至2014年7月15日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3、安阳华鑫冶金耐材公司记账凭证及河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张、安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认证结果通知书及认证清单,证明安阳市钧雷冶金耐材有限公司开往安阳华鑫冶金耐材公司增值税票共计税款68406.84元,华鑫公司已抵扣的情况。4、中国建设银行回单,证明华鑫公司向钧雷公司汇货款47万元。5、华鑫公司、李某甲银行明细,证明华鑫公司及李某甲涉案交易记录。6、安阳市钧雷冶金耐材有限公司账目、河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张,证明安阳市钧雷冶金耐材有限公司开往兰州广海工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税款合计77903.31元。7、安阳市钧雷冶金耐材有限公司、李某某银行明细表、中国建设银行电子汇划收款回单,证明兰州广海工贸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汇款给安阳市钧雷公司536158元,李某某于2013年10月25日给李某甲转账411150元,于2013年11月27日给李某甲转账469158元。8、兰州广海工贸有限公司账目及兰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认证结果通知书、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抵扣证明,证明安阳市钧雷公司开到兰州广海公司增值税税款77903.31元已全部抵扣。9、兰州广海公司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广海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转出536158元。10、安阳华鑫冶金耐材有限公司、安阳市钧雷冶金耐材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及工商注册信息查询单、兰州广海工贸有限公司企业基本信息及税务登记表,证明该案所涉企业的基本情况。11、安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收缴款书、电子缴税付款凭证,证明安阳华鑫耐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已补缴税款68406.84元,并已缴纳罚款和滞纳金。(二)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某(华鑫公司会计)证言证明,华鑫公司法人代表是李某丙,实际经营人是李某乙,2010年左右成立。主要加工销售硅铁,锰铁,碳化硅和硅铝钡钙脱氧剂。其是华鑫公司的会计,主要负责记账,申报纳税。2013年10月份,安阳钧雷公司卖给华鑫公司脱氧剂这笔业务是470800元,2013年10月下旬,李某甲拿着钧雷公司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了其,其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记的账。其不清楚这笔业务的货款是如何给的钧雷公司。钧雷公司卖给华鑫公司脱氧剂的这笔业务的销项票是李某甲让其开的,开好后又给了李某甲,具体开到哪里,以会计账目为准。钧雷公司卖给华鑫公司脱氧剂所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抵扣了,不清楚有没有真实货物交易。脱氧剂的业务都是李某甲负责的,李某甲负责碳化硅和脱氧剂的购销业务。2、证人李某乙证言证明,安阳华鑫公司法人代表是其儿子李某丙,实际经营人是其。其侄子李某甲负责碳化硅和脱氧剂的购销业务。2013年李某甲到华鑫公司后,其让他负责碳化硅和脱氧剂的业务,盈亏自负。其不清楚2013年10月份,安阳钧雷公司卖给华鑫公司脱氧剂这笔业务。碳化硅和脱氧剂的业务都是李某甲负责的。税务局到华鑫公司调账时,告诉其这笔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的。其找李某甲问这笔业务是怎么回事,他说是从曲沟一个公司开的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3、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其主要负责钧雷公司的业务经营及财务工作,和李某甲以前在市场上认识。2013年9月份,李某甲和李某丁到公司找到其,让其帮忙对安阳华鑫公司开点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公司10月对着安阳华鑫公司开了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7.08万元,税款68406.84元。因为交易是虚的,为了保证账能走平,10月25日李某甲的安阳华鑫公司给其公司账户转过来47万元,其扣掉12.5%手续费后,当天用个人账户给李某甲的个人账户转了两笔款,一笔1150元,一笔41万元,其公司和李某甲之间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三)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与辩解安阳华鑫公司法人代表叫李某丙,实际经营人是李某乙,2010年左右成立的。主要加工销售硅锰铁,碳化硅和硅铝钡钙脱氧剂。其到华鑫公司主要负责碳化硅和脱氧剂的购销业务。2013年9月份,因为业务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和李某丁一起去安阳市钧雷公司找到李某某,让他帮忙从钧雷公司开点票。2013年10月份,钧雷公司对华鑫公司开了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票号为00623187、00623188、00623189、00623190、00623191,金额470800元,税款68406.84元。当时在钧雷公司李某某的办公室里面,李某某将票给了其和李某丁,之后,其将开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玄鸟附近给了华鑫公司的会计,然后又让华鑫公司对广海公司开具了相应的发票。让李某某给华鑫公司开的这5张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为了保证账能走平,2013年10月25日,其通过华鑫公司给钧雷公司账户转过去47万元。当天,李某某又分两笔,一笔1150元,一笔41万元,把钱给其转了回来。中间的差价是李某某开票的手续费。开票的点数价税合计的12.5%。货物名称是硅铝钡钙脱氧剂。其把47万元打到华鑫公司的账上,让华鑫的会计将钱通过银行转账打到钧雷公司的账户上。这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抵扣了。2013年10月份,给广海公司开过合计47.08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广海公司的老总戚某某打电话说,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够,还需要再开一些。希望其不通过华鑫公司,直接从钧雷公司开票省一部分开票费。其问了李某某,李某某说可以。其便让李某某直接将票开给广海公司。2013年11月一天,钧雷公司又给广海公司开了53615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钧雷公司和广海公司之间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票是虚开的。2013年11月27日,广海公司将536158元打到钧雷公司的账户上。李某某当天从钧雷账上将53万元转到他自己的卡上,并在11月27日,给其的银行卡上打回来469158元,差额就是李某某的开票费。这53615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其把广海公司的地址告诉李某某,李某某通过快递给广海公司邮过去的。李某某打给其的469158元没给广海公司,顶了以前给广海公司上货的货款。上述证据,均经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李某某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让李某某为兰州广海公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份,且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均已抵扣,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合计146310.15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许文有关于被告人李某甲为了节省税点虚设开票人让钧雷公司给广海公司出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设开票人的行为,不能仅凭钧雷公司与广海公司没有交易就认定李某甲构成虚开,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甲为了逃避税款,让和广海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钧雷公司直接向广海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其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单纯的虚设开票人,辩护人该项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甲是从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及李某某证言等证明李某甲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起主要作用,不予认定从犯。辩护人吴福庆关于被告人李某甲与兰州广海公司有真实的货物交易,虚开的1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真实的货物交易,虚开的税款146310.15元被全部抵扣,没有给国家造成任何损失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甲为了逃避税款,让与华鑫公司、广海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钧雷公司分别向华鑫公司和广海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人该项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二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甲在本案中给国家造成的税务损失得到弥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犯罪性质、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3日至2017年7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改玲审 判 员 燕文光人民陪审员 申 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孟秀梅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