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桑培亮与范卫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培亮,范卫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桑培亮,男,汉族,1945年10月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范卫生,男,汉族,1967年10月出生,住河南省汤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北民一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2012)安中民三终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范卫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范卫生于2013年8月15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范卫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作出(2012)北民一初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范卫生名下位于北关区豆腐营街道办事处人民大道东段南楼*单元*层*号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临近到期时,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2013)北执字第211号执行裁定书,对上述房产进行了续查封。现续查封期限临近到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查封被执行人范卫生名下位于北关区豆腐营街道办事处人民大道东段南楼*单元*层*号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安阳市房权���北关区字第000670XX号、共有权证号:安阳市房权证北关区字第000670**号)。二、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洁 来源: